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沧县纪晓岚研究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沧县纪晓岚研究会。(Ji Xao Lan Seminar Cang County)
第二条 本会为纪晓岚文化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沧县县委宣传部和沧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在河北省沧县人民政府所在地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有:
(一) 组织会员对沧县历史名人纪晓岚进入深入研究和开发;
(二) 广泛收集有关纪晓岚的历史资料、遗物、遗墨、考察其遗迹,并进行研究和交流;
(三) 认真阅读相关历史资料,进行整理、研究,以会刊或其他形式发表研究成果;
(四) 鼓励支持会员围绕纪晓岚文化进行文学艺术创作;
(五) 为适应社会上纪晓岚文化热,广泛与外地纪氏文化研究者和纪氏宗亲进行各种形式的联系交流;
(六) 邀请外地纪氏文化研究者来沧县进行学术交流。接待外地来沧观瞻纪晓岚遗迹的文化人士和纪氏宗亲。
(七) 为县委、县政府搞文化旅游开发出谋划策,提供理论和学术依据;
(八) 帮助相关企业进行企业形象设计,促进企业文化发展;
(九) 其他相关业务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凡能够坚持参加本会活动的纪晓岚文化爱好者和纪氏宗亲,不分职业、民族、党派都可以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 在纪晓岚文化研究方面有一定的知识;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
(一) 个人申请;
(二)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 进行会员登记,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(一) 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 参加本会活动;
(三)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(五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(六) 其他该享受的权利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执行本会持的决议;
(二)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 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效资料;
(六) 遵守本会有关规定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或口头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如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,或不参加本会活动,又不与本会进行联系的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 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;
(五) 决名誉会长、顾问的聘任和解聘;
(六) 决定副秘书长聘任和解聘;
(七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八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交通不方便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项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常务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交通不方便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秘书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 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和阅读、写作能力;热衷于纪晓岚研究;有对本会的活动和发展组织领导能力;
(三)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 未受到剥压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人代表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;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,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;
(三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 代表本会参加与外地文化交流活动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本会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协调本会工作与外部的联系;
(三)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 组织本会各办事人员处理本会日常事务;
(五) 决定本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;
(六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1人,高级顾问和顾问若干人。名誉会长、高级顾问、顾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符合第三章七、八条;
(二) 对纪晓岚文化有较深的造诣,有较高的声望和社会影响力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条 本会经济来源:
(一) 会费;
(二) 捐赠;
(三) 政府资助;
(四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 利息;
(六)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,配备会计人员,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,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民政局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天内。经县委宣传部审查同意后,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条 本会需要注销时,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,并报县委宣传部同意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县委宣传部和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、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四条 本间程于2003年1月9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。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已于2003年1月20日经沧县民政局核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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